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舊制資遣費

  • 更新日期:2021-10-20

舊制資遣費

1)勞工:947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2)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3)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6個月15天,則舊制資遣費計約107,500元。

算式:30,000×{3+〔(61÷ 12 }30,000 × 37/12 107,499.9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6-05-17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