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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