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故依上開規定,事業單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予以調整退休年齡後,強制退休年齡始得少於6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