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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所僱勞工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 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假設某勞工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新制資遣費基數為(算式:1/2×{3+[(6+15/30)÷ 12]}= (1又37/48) )。 勞工工作年資如未滿1年,係依照比例計算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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