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年資,於日後勞工成就退休或資遣要件時,雇主無須再就該段年資給與退休金或資遣費;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年資之資遣費,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給,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退新舊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