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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遭資遣,如何計算資遣費?

  • 更新日期:2025-11-24
問題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遭資遣,如何計算資遣費?
答案
  •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後,勞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選擇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 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雇主即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 至於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雇主應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前開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之定義,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25-11-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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