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換言之,雇主資遣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有給付勞工資遣費的義務;如果是勞工自己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而終止契約,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