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果未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