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資格為何?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資格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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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13日勞動4字第0970070866號函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始進用及適用新制但已結清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並無舊制之適用,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動支事項無涉,因此,本會95年6月1日勞動4字第0950026878號令釋示,事業單位於進行選舉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時,該等勞工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基上,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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