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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繼續請病假,應如何提繳?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繼續請病假,應如何提繳?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4月17日勞動4字第0950018870號令

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5-03-1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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