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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為何?

  • 更新日期:2025-10-29
問題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為何?
答案

內政部75年8月30日(75)台內勞字第430099號函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釋

補充核釋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勞動四字第○九五○一○九一四八號令,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以下人員之工資:一、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二、委任經理人。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四、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十年之外國人。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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