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又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
- 更新日期:2023-03-03
問題 |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又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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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勞工若有惡意行為,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但是等到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雇主可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又,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雇主可以合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有以下三種: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且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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