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召開勞資會議之目的,係在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建構事業單位內部勞資溝通協調機制,貴單位所僱用之員工,如有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條件者,雖非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尚不宜排除其具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