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之方式召開。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之方式為之。
「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可參考本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