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而若勞工人數超過三人時,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