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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掛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掛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案

不可以。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與立法意旨,受僱者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免除原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勞務之時段,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自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目的,勞保局會自其擔任他單位負責人之日起停發津貼。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1-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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