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領取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