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 更新日期:2024-01-04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提供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一、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

  1. 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需要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提出律師扶助之申請,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2.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3.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二、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

  1. 勞工之訴訟案件類型如為因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並依本扶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扶助代理酬金,可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2.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3.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三、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四、勞工勞資爭議調解律師陪調法律扶助

為確保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提供補助地方政府指派律師陪同勞工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由需為: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調動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主張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等案件;或請求給付金額逾1萬元,且為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爭議,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或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勞工如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身分者,經地方政府認定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者,請求標的金額不受限制)。勞工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有律師陪同調解,律師費用由勞動部支付,期藉由專業律師於調解期間協助勞工或家屬爭取權益,勞工或家屬如有需求,可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向地方政府洽詢。

 

五、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可向勞動部提出仲裁法仲裁代理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各縣市政府勞工訴訟扶助資源連結

1.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

2.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

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權益基金

5.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臺南市勞動安全基金補助要點

6.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訴訟補助

7.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

8.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勞工權益補助辦法

9.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10.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要點

11.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

七、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2. 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08-06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工會申請書-勞動事件處理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 pdf
  • 勞工名冊-勞動事件處理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 pdf
  • 工會切結書-勞動事件處理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 pdf
  • 工會申請書-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pdf
  • 工會切結書-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pdf
  • 申請書-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pdf
  • 切結書-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pdf
  • 申請書-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pdf
  • 切結書-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pdf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