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 更新日期:2025-04-08
勞動部為鼓勵民間中介及學術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以補助其辦理學術研討、研習、宣導或仲裁人培訓活動部分經費方式,達成提升勞資雙方運用仲裁機制意願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補(捐)助對象:依法登記成立之團體,章程內容並訂有以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勞動力及其他研究勞動法制為目的者。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日期前30日向本部申請。
(二)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過去2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本部審查項目如下: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機制業務、增進勞工知能及勞 動學術研討、研習、宣導或培訓活動風氣等目的。
(二)活動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講授及參與研討人員是否具專業性。
(四)活動內容是否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五)過去2年內曾接受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四、本部補助標準如下:
(一)經費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每日補助經費最高為新臺幣15萬元。2.全案最高補助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90%為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1.講座鐘點費。2.出席費。3.講座交通費。4.場地租金。5.場地佈置費。6.講義印製費。7.餐費。8.茶點費。9.租車費。10.國內平安保險費。
(三)補助項目之支給標準: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支給。
五、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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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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