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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 更新日期:2023-08-02

主旨:公告本部112年度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30日內(包含例假日,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本部不予受理。

勞動部(下稱本部)為促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補助其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之部分經費,以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依主旨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

(二)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三)經費概算表。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四)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五)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三、有關本部「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及附件相關表格電子檔,請至下方檔案連結下載及運用。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承辦人:曾先生

電話:02-85902821

傳真:02-85902814

電子信箱:AQ1670@mol.gov.tw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09-14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本部112年8月2日勞動關1字第1120143454號公告 pdf
  •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含附件) pdf
  • 附件文字檔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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