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輔導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補助要點
- 更新日期:2024-01-04
本部「勞動部輔導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補助要點」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輔導對象及輔導事項如下:
(一)補助對象: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或其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之人民團體。
(二)輔導對象:
1、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且其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2、相關產業內之勞工,且其所屬廠場及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三)輔導事項:協助輔導對象辦理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所需專業知能之教育訓練,及工會召開成立大會之實務應用輔導。
二、辦理前述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之輔導對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
(三)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四)課程內容:應包含如何籌組工會、工會組織發展、會議規範與實務、勞資會議、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勞動三法等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
三、辦理實務應用輔導之方式、內容、人數及時間等,應依據工會法等相關規定有關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於預定辦理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期日七日前,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五、依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團體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四)申請補助實務應用輔導,應附輔導對象依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連署發起組織工會之連署書或籌備會會議紀錄(含該次會議出席簽到表)。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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