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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 更新日期:2022-11-03

勞動部補助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勞動部104年4月20日勞動人1字第1040100452號函訂定

勞動部110年12月21日勞動人1字第1100101269號函修正第3點、第6點

勞動部111年11月3日勞動人1字第1110111077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8點

  • 目的: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部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補助對象: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 補助範圍及項目: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餐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雜費為限,並在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 申請程序及補助經費標準:

(一)協會當年度舉辦之活動,以於辦理活動日一個月前,提報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為原則。

(二)協會於提報補助計畫時,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經費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本部得視計畫實際需要及年度預算額度核定補助金額,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前項第四款所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依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額核算。

  • 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 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後,得於辦理活動日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其格式如附件三。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作業。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動時,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作業;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六。

2、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須檢附正本,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協會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4、留存協會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公務人員協會財務處理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如發現協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部應依情節輕重對協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5、協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協會辦理活動之支用單據影本、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補助活動,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三)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成效不佳、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者,除應繳回已核給之該部分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協會停撥當年度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七。必要時,本部並得派員實地瞭解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 公開程序:本部應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對協會補助之相關資訊。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發布日期:2022-11-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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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103勞動部補助協會經費作業規定及附件全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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