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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福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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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產檢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 家庭照顧假 哺(集)乳時間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產假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安胎休養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安胎休養(媽媽)

  •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產檢假(媽媽)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 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1.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20週以上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1.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5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530(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我想看生育給付懶人包

→我想瞭解更多申請生育給付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請領手續

陪產檢及陪產假(爸爸)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產假(媽媽)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性支持,本部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以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平均投保薪資替代率達8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想瞭解更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請領手續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我想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就業)保險資訊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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