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時期
A: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A: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A:
-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 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A: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 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