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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刊登於1月26日之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各界如有意見,請於2月5日前提供勞動部。

立法院前於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修正條文將自107年3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1月2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另為充分溝通,自107年1月24日起於本部網站刊登草案內容,以徵求各界意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對於少數例外規定,亦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對於各界關心之延長工時例外規定之每三個月計算方式、備查機制、加班補休細節及遞延特別休假之實施方式等問題,勞動部已於今日預告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詳予規範,期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本法增訂之延長工時但書規定,明定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二、關於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安排例外規定所新增之備查機制,明定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前一日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配合本法增訂之加班補休制度,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其中補休期限依母法規定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響勞工權益,擬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以其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乙案: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四、明定「例假(七休一)」安排細節,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本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五、關於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明定勞工於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

 

六、配合本法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勞動部提醒,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107年2月5日前提送勞動部參考。另,有關得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安排例外情形之對象,刻正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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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12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稿附件_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告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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