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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6年訴願案件統計及類型分析。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6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007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640件、519件及351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75%,又訴願決定撤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69件,約占決定案件數2,064件之8.19%,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06年度收受法院裁判結果,駁回計172件,占收到裁判案件197件之87.31%,與105年度之81.82%相較,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本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勞動部表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本年度常見案例,其一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罰,而雇主大多以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勞工於工作上出錯造成雇主損失,扣發勞工最後1個月之薪水,然而,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最主要之來源,雇主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就離職,而主張免除依法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如勞工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其二為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應該沒有違法,但勞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其發動權及選擇權在勞工,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故於107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加班補休應依勞工之意願選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之規定,明定於第32條之1,以利雇主遵循。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 業務單位:勞動法務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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