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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1日起,勞工從事值日(夜)一律計入工作時間,超時並應發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1111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注意事項於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3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時數之金額。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勞工於值日()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惟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之人力增補需求,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1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之緩衝。

 

勞動部提醒,自1111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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