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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重申立即上工計畫屬勞資雙方僱用關係,雇主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指出,立即上工計畫之勞資雙方具有僱用關係,事業單位一旦核准依該計畫進用員工,即為正式僱用員工。事業單位除應依該計畫提供每週32小時以上工時予一般失業者、每週20小時以上工時予身心障礙失業者外,並應依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執行,勞委會亦將加強查核。

另外,有關立法委員質詢目前中華民國工業總會認領5,000個就業機會,等於獲得5,000萬元補助部分,勞委會強調,工業總會係免費協助轉知會員廠商提供新職缺,廠商依該計畫每僱用一名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勞工,始得辦理核定補助每月新臺幣1萬元,勞委會並未補貼工業總會任何費用。

另,勞委會表示,鑑於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原有服務人力即屬不足,加上該計畫屬於臨時提出的就業促進方案,提供就業機會多達1萬個,為期加速開拓就業機會、諮詢宣導、審核申請案及執行查核等相關作業,爰補助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行政管理費,增加人力,以提升整體執行效能,因此補助各就業服務中心每個工作機會新臺幣3,000元之行政管理費,相關經費則依政府會計作業核實報銷。該計畫並訂於11月7日提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進行追認。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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