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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以簽訂承攬契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勞委會並將持續與各界溝通勞動派遣人力運用與保障作法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依民法規定僱傭、承攬及委任均得為勞務給付之契約,惟勞務給付究屬何種契約尚需依勞務提供之實際情況判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僱傭關係,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雇主不得以簽訂承攬契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

報載政府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並未限制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故自然人得以廠商身分參與政府勞務採購案件。外界質疑可能產生「假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之情形,勞委會對此非常重視,並表示如果有此情況,勞工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勞委會亦將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妥為處理。有關政府採購法以自然人擔任廠商參與採購之方式,勞委會將再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妥為處理。

至於報載勞動派遣相關問題,勞委會向來極為關切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惟部分勞工團體目前對於勞動派遣法制發展仍有疑慮,目前勞委會正持續與各界溝通勞動派遣人力運用與保障作法,待凝聚共識,將作為研修相關法制參考。?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10-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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