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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勞動部於106年8月至10月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9,035份[事業面雇主(包含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5,004份;家庭面雇主4,031份],蒐集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運用及其工作概況、替代照顧服務措施之看法,作為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政策參據,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106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6,308元,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73

      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6,308元(製造業2萬6,284元、營建工程業2萬7,932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1,797元(占總薪資82.9%)。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73元,經常性薪資為1萬7,955元(占總薪資89.4%)。(詳表1、2)

 

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

(一)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80.3小時,加班工時為30.2小時,放假天數平均為7.3天。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家庭面雇主沒有規定者占8成2,不論雇主有無規定工作時間,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有9成5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占65.2%,假日不放假雇主都有發給加班費占9成7。(詳表1、2、3)

(三)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替代方案者占69.3%,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91.0%為主。若政府補助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0.7%,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占68.9%居多。(詳圖1、2)

 

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有遭遇困擾分別占42.2%34.6%,困擾原因均以「語言溝通困難」最高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曾遭遇困擾者占42.2%,其中以「語言溝通困難」占84.9%最高,其次為「衛生習慣不佳」占36.4%。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34.6%,困擾原因亦以「語言溝通困難」占73.5%最高,「愛打電話、聊天」占39.3%居次。(詳表4、5)

 

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

       自102年3月起製造業雇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外籍勞工配額。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其次為「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占26.9%,「已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占15.0%居第三。(詳表6)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被看護者之照顧方式「由家人照顧」占82.7%;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中仍以「由家人照顧」之比率為59.1%最多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被看護者主要由家人照顧占82.7%最多,其次為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5.1%。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者最多,惟比率降為59.1%,其次為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者占22.2%,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13.8%居第三。(詳表7)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其次為「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5.5%,「找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23.2%居第三。(詳圖3)

 

勞動部協助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自104年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實施後,勞動部持續配合長照計畫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並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3日發布「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辦理補充訓練數位學習事宜,於106年完成建置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提供民眾24小時免費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課程及查詢補充訓練集中及到宅開課資訊,以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服務技巧。

(二)為利雇主、仲介公司、外籍勞工及一般民眾了解有關外籍勞工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於106年建置完成「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提供5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之網頁資訊,使雇主及外籍勞工,能透過網站即時獲悉相關聘僱業務、權益維護與法令等資訊。

(三)105年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之規定,106年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等相關法規,以健全勞雇關係穩定性,促進勞資和諧。

(四)106年3月1日建置完成新南向臺商登錄營業及求才資訊平台,匯集新南向政策之臺商相關徵才資訊,供外籍勞工於工作期滿返國後由新南向臺商續用;並透過中外語廣播節目、1955專線發簡訊及在臺工作須知手冊等管道,提供外籍勞工相關資訊。

 

 

  • 業務單位:統計處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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