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或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儘速發給服務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