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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不再是抽抽樂!勞動部預告外送三子法:報酬更明確、派單更透明、申訴找得到、補償有制度

  • 更新日期:2026-05-08
外送員權益不再是抽抽樂!勞動部預告外送三子法:報酬更明確、派單更透明、申訴找得到、補償有制度 展示圖 附圖_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萬榮富副署長(左1)、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左2)、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陳美女司長(左3)合影

為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於今(115)年7月21日施行,勞動部於今(8)日預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草案,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之法律執行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予以規範,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意見,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表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外送專法)於今年1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感謝朝野各黨團敦促及共同推動,使該法成為今年第一個完成三讀的法案,總統已於同月21日公布,將於7月21日正式施行。該部依據外送專法的授權,擬具三部重要的子法草案,就外送員的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及外送專法執行事項等,讓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得以明確遵循,勞動部並已規劃於6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另針對攸關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外送合作契約範本」,刻正分別由交通部及經濟部研訂中,後續各部會將共同合作,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勞動部強調,外送專法立法背景起因於平臺業者數度片面調降外送員報酬,且對外送員遭遇被停權等權益事項,缺乏透明公平的救濟機制。因此,期待透過專法及跨部會訂定的子法,使外送產業各方能有「共好」的新關係。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在研訂三部重要子法草案的過程,分別與各部會、專家學者、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工會及直轄市政府召開共計13場次研商會議,在參酌各方意見後完成草案內容的研擬,本次預告三部重要子法草案的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一)、明確外送服務時間之計算方式:外送服務期間之計算,係以分鐘為單位,未滿30秒者,不計;30秒以上者,以1分鐘計,以提升報酬計算明確性及可操作性。

(二)、明定報酬內涵:外送專法所稱報酬,不包括消費者、合作商家或平臺贈與外送員的小費、實物及其他非屬勞務對價的給與。

(三)、明確訂單應揭露之資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外送訂單中「預估報酬」應包括預估基本報酬及實際可獲取之各項獎金,兩者應分別揭示;另取送商品地點應包含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建立填寫機制及引導消費者詳實提供,以降低爭議。另應同時提供包括行車路線與里程、預估完成時間、付款方式及商品內容物與數量等資訊,以利外送員評估是否承接該筆訂單。

(四)、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除斥期間:外送平臺業者如依法終止外送員外送服務契約,必須在30日內為之,以衡平雙方權利義務;並規範外送平臺業者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負舉證責任時,也應該兼顧個人資料的保護。

(五)、明定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間:外送平臺業者處理一般申訴案件之時間不得超過21日,處理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案件之時間不得超過40日,確保外送員申訴可獲有效即時回應。

(六)、明定尊重獨立處理小組之運作:獨立處理小組成員名冊應公開揭示,以昭公信,另外送平臺業者無正當理由,應尊重獨立處理小組的判斷結果。

(七)、明確暫時停止商業保險之要件: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係指外送員送完最後一筆訂單的次日零時起,連續三日未接單的情形;但外送平臺業者於颱風停業期間不計入。

(八)、明定職災保險費申請程序:外送員於「當月份有提供外送服務」,得檢附職業工會開立的收據或依法繳納的保險費證明文件,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該月份「自行負擔之職災保險費」,惟應自「提供外送服務月份之次月1日」起算1年內提出申請,外送平臺業者則應於外送員提出申請日起30日內支付。

 

二、《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

(一)、給付基準:由外送平臺業者按外送員服務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報酬,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報酬為限。

(二)、給付期限: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60日內發給。

(三)、給付方式: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至外送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依法清償方式為之。

 

三、《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約定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未完成訂單之報酬處理:如訂單未完成係不可歸責於外送員的情形,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基本報酬,仍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

(二)、應約定停權及終止契約應遵循原則

    1. 停權事由及期間須事先明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停權的事由以及停權的期間應事先公告,且必須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與比例原則。
    2. 通知與申訴機制要完整透明:外送平臺業者作成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的決定時,必須說明具體理由與生效日期,並提供救濟管道、申訴期間及相關資訊,確保外送員申訴權益。
    3. 錯誤停權或終止契約要補償:如經外送平臺業者調查確實為錯誤停權或錯誤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的情形,外送平臺業者應依所公開揭示的補償措施給予外送員補償。

(三)、應約定暫時停止商業保險之恢復程序:當外送員因連續逾三日未提供外送服務致商業保險遭外送平臺業者停保,如欲再上線提供服務,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受理申請後6小時內完成重新加保,避免影響兼職外送員生計。

(四)、明定不得約定事項:為保障外送員收入及工作自由,不得約定事項包括將外送平臺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優惠、折扣或「現金找零爭議的賠償」直接轉嫁外送員負擔,另外送平臺業者亦不能禁止外送員同時於其他平臺從事外送服務。

 

勞動部最後說明,前開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瞭解各界意見外,也同步刊登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限內提供勞動部,勞動部將審慎研處。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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