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工會應依法辦理會務 健全工會自主運作及發展
- 更新日期:2026-09-04
勞動部說明,勞工行使團結權,透過組織及加入工會,藉由集體力量與雇主協商溝通,對於勞動福祉的提升及企業內勞資關係穩定,有很大的幫助。所以,該部持續推動及輔導各類型工會成立,鼓勵勞工透過工會凝聚力量,共同維護及提升勞動權益。截至115年第2季止,全國工會家數共計5,856家,包括企業工會960家、產業工會285家、職業工會4,32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284家;另該季新增企業工會11家、產業工會5家、職業工會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1家。
勞動部指出,工會成立後,除積極爭取會員勞動權益外,依法辦理各項會務工作,也是工會能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礎,惟實務上常見工會未依規定辦理案例,例如未定期召開法定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未分別召開,以及過早辦理理事、監事改選等。勞動部提醒,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均為工會處理工會事務,討論重要工會發展方向的重要法定會議,應定期召開以維持工會會務正常運作;另外,理事會與監事會在工會內部各自擔任不同的重要角色且具備不同權責,會議討論事項也不同,當應分別召開,不得以聯席會議方式辦理;此外,為利新舊工會幹部任期銜接,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召開,讓工會會務可以無縫接軌,順利正常運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數起涉及工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勞動部均要求工會應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方得為之。例如涉及工會購置不動產或其他重大財產處分時,會議討論時提案應充分揭露處分或購置目的、標的、方式、價格或價格決定方式、資金用途及授權範圍等重要資訊,讓會員或會員代表得在資訊完整的情況下充分討論並作成決議,不應倉促決定,以落實工會內部民主及保障全體會員權益。此外,為了維持工會組織穩定性及會務運作之延續性,工會章程如已明定理事、監事任期為4年,不宜再隨意透過修正章程方式縮短任期。
勞動部最後表示,健全的會務運作是工會穩定發展及發揮功能的重要基礎,工會除應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辦理各項會務外,也應落實會員參與及權益保障。未來勞動部將持續透過宣導及輔導措施,協助工會健全會務運作,共同營造有利工會發展的環境,進一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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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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