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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這樣的勞保年金」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有關8月3日媒體刊載前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鍾孔炤「這樣的勞保年金」一文,似對年金保險的精神及內涵有所誤解,勞委會在此提出說明。

台灣的人口老化速度非常快,長壽已是必定到來的趨勢,按月領取、活到老領到老的年金給付制度,才能提供終生辛勞的勞工在退休以後長達2、30年以上的老年退休長期經濟生活保障。

有關該文中所提到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部分。勞工薪資本來就有高低,再加上現行台灣就業市場與產業結構的改變,許多勞工在中高齡就業後之薪資反而降低,勞工在最後3年的投保薪資不見得會是最高。根據勞保局統計,50歲至60歲勞工的平均投保薪資反而比40歲到50歲為低,現在老年給付採最後3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反而影響大多數勞工的老年給付金額。

美、日、英等國實施年金給付的實例,都是以被保險人對保險費繳納的貢獻度,即以終生投保薪資為基礎來作計算,這樣才能維護覈實繳費勞工的權益,同時將勞工過去的投保薪資透過公式「調整」為相當於請領時的投保薪資後再平均計算,絕非該文所稱以「初入社會」時的所得水準計算,因此其計算方式自然會考慮到公平合理性,並不會影響勞工權益。

另文中所提到的「遺屬年金」部份也與事實有所出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死亡,其遺屬年金依照勞工的年資、投保薪資及所得替代率計算出來的金額「全額」給付(非該文當中所提的50%),而且有2個遺屬以上時,最多可以加發50%,提供遺屬完整的長期生活保障,使被保險人無後顧之憂。而勞工於「退休後」領取年金時死亡,其遺屬才領取50%。

勞委會推動的勞保年金虛心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公開一切資訊,絕沒有如該文中所言「欺騙勞工」之情事。歐美等先進國家對於勞動者均已有年金制度保障,國民年金已完成立法,無工作的國民都可享有年金,則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更應積極通過,才能保障勞工及其遺屬生活,讓勞工朋友也能有一個可以選擇享受年金的機會!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8-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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