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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持續進行推動「社會對話機制」工作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對話的定義,包含勞、資、政三方的對話,或無論政府是否有直接參與而僅有勞資雙方(工會及雇主團體)的對話等,各方就他們間共同利益的經濟及社會政策議題,進行各種形式的協商、諮詢或資訊交換。勞委會為落實馬總統競選政見,推動產業別之社會對話機制,促使勞資雙方建立真正的社會夥伴關係,就勞、資、政各方關注之議題進行資訊交換、意見諮商,進而對攸關勞資雙方利益之議案提供資訊、意見,並能參與決策,爰擬訂勞委會97-98年推動「社會對話」實施計畫,並辦理下列各項社會對話活動:

一、賡續召開本會推動社會對話小組會議:
(一)審視本會推動社會對話相關活動計畫執行情形。
(二)協助辦理社會對話培訓活動、專題研究或學術研討活動。
(三)協助推動社會對話活動,輔導勞資團體對話活動,並提供諮詢意見。

二、辦理社會對話相關議題之資料蒐集研究、更新社會對話網頁專區及舉辦國際研討會:
(一)蒐集歐、美、亞洲國家社會對話現況、最新趨勢或研究報告。
(二)就歐、美、亞等國家施行社會對話之現況、法制等撰擬專文,探討及分析該等國家施行成果,以供本會推動社會對話及規劃之參考。
(三)更新及豐富社會對話網頁相關資料,以利社會大眾查詢、參考社會對話相關資訊、經驗,及本會辦理推動社會對話之政策方向。
(四)邀請歐美國家專家學者,辦理小型國際研討會或論壇,蒐集國際實務資料,分享我國施行經驗,並增進國際交流。

三、辦理勞資雙方社會對話知能培訓活動:
透過社會對話概念、功能之介紹、國外案例經驗分析、對話案例技巧演練等培訓課程,強化勞資雙方對於社會對話之瞭解,以及提升進行社會對話之準備、實質對話之進行以及後續執行之相關知能。

四、推動辦理勞、資、政社會對話
(一)賡續辦理全國層級三方社會對話圓桌會議
勞委會為推動社會對話機制,已定期辦理全國層級之社會對話圓桌會議,邀請全國層級之工會團體、工商團體、學者專家及政府單位出席,就勞資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尋求共識。第6次圓桌會議已於7月22日召開,由勞委會王主任委員如玄擔任召集人
(二)推動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
預訂辦理之社會對話如下:
1.航空、觀光飯店及旅遊相關行業(因應兩岸開放觀光)
2.金融業(就二次金改、金融機構併購)
3.其他產業(如高鐵營運對於陸路及航空產業的影響....)
(三)辦理區域別社會對話活動
預訂辦理之社會對話如下:
1.北、中、南、東聯合區域相關產經勞動議題社會對話。
2.地方層級特定議題之社會對話。

五、我國推動社會對話機制之展望:
(一)三方社會對話機制架構的建立。
(二)尋求勞資政三方所關注未來經濟勞動或社會發展對話的議題,並導引具體對話議程。
(三)強化社會對話共識之落實管理。
(四)藉由社會夥伴關係的建立,政府自身角色與態度之反省與調整。
(五)民主社會下社會夥伴民主參與能力的培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7-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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