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辦理自願參加勞保時, 要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自願參加勞保,勞動部提醒該等雇主加保時,要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該部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為自願加保對象,如欲參加勞保時,應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至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者,始得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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