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如登記結婚、須產前檢查或遇親屬身故, 受僱者可改請婚假、產檢假或喪假。
為保障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權益,勞動部今(13)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並自104年11月13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之請假期間通常較長,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辦理結婚登記、須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身故,如無法轉換假別,恐未能於各該假請假期限內請假,影響其權益。有鑑於各該假別之給假目的殊異,基於勞雇權益衡平上之考量,爰令釋若受僱者確有此相關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得改依各該假別請假。
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轉換假別相關事宜,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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