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 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5.2%。
-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8%以上。
- 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8成9以上。
- 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就業歧視之比率達96%以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3.6%,女性占2.5%。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4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82份、受僱者4,117份(女性3,013份及男性1,104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5.2%。
10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5.2%,較91年提高49.7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8%以上。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8%以上;女性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1.6%,略高於男性之0.6%;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以25-44歲的女性,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較高;其中1.3%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未到想申訴的程度」占0.5%。(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8成9以上。
10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各項措施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5、哺乳時間7成8及育嬰留職停薪7成9,其餘均達8成2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則達8成9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其次為「流產假」占91.7%,「安胎休養」占89.4%居第三。(詳如表1)
(二)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8成2;有設置「哺乳室或集乳室」占8成4。
104年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占4.0%,有提供「托兒措施」占77.4%,合計有81.5%,較91年提高45.2個百分點,近二年均維持在8成2左右。另員工規模250人以上有設置「哺乳室或集乳室」者占84.2%。(詳如表1)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約8成沒有性別及跨性別考量。
104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未考量性別及跨性別因素,有考量者以「工作分配」最高,分別占20.1%及10.0%,其次「薪資給付標準」,分別占8.6%及4.8%,第三為「育嬰留職停薪」及「僱用招募、甄試、進用」,分別占4.4%及3.5%、3.6%。(詳如表4、5)
(二)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就業歧視之比率達96%以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3.6%,女性占2.5%。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3.6%、2.5%,其次男性為「階級」、「語言」及「容貌」,占1.9%~2.2%,女性為「語言」占1.7%及「容貌」占1.2%。兩性就業歧視因素比率差異較大為「階級」,男性占2.2%,高於女性之1.0%,相差1.2個百分點。(詳如表6)
- 業務單位: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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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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