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
- 更新日期:2021-10-20
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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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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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廿九日台87勞動一字第0四一三九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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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就該規定做出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行政院亦以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八七人政給字第二一0七五九號函規定自上開解釋之日(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司機、技工、工友退休(職、伍)者,其在軍中服役年資均予採計為退休(伍、職)之年資。基上,該等人員之休假年資,亦應併計軍中服役年資。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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