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例假
|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國定
假日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特別
休假
|
-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 工作滿第1年:7日。
- 工作滿第2年:10日。
- 工作滿第3年:14日。
- 工作滿第4年:14日。
- 工作滿第5年:15日。
- 工作滿第6年:15日。
- 工作滿第7年:15日。
- 工作滿第8年:15日。
- 工作滿第9年:15日。
- 工作滿第10年:16日。
- 工作滿第11年:17日。
- 工作滿第12年:18日。
- 工作滿第13年:19日。
- 工作滿第14年:20日。
- 工作滿第15年:21日。
- 工作滿第16年:22日。
- 工作滿第17年:23日。
- 工作滿第18年:24日。
- 工作滿第19年:25日。
- 工作滿第20年:26日。
- 工作滿第21年:27日。
- 工作滿第22年:28日。
- 工作滿第23年:29日。
- 工作滿第24年:30日。
-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別休假試算表
|
婚假
|
8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
喪假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普通傷病假
|
-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