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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 更新日期:2021-11-24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

國定

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7

特別

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 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 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 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 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 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 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

特別休假試算表

婚假

8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

公傷

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6-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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