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日數、排定原則及遞延
- 更新日期:2026-03-25
- 特別休假日數: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 特別休假排定原則:
- 原則:特別休假的期日由勞工排定。
- 例外: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可以和他方協商調整。
- 勞工請假,須依事業單位工作規則的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相關請假手續,但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僅能在特定期日排定特別休假。
- 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 特別休假遞延:
- 在年度終結時,勞工如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 如果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必須發給工資。
- 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天特別休假,這7天是包含滿半年的3天嗎?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自受僱之日起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如果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6個月,即可自其滿6個月之翌日起至滿1年之日間請休3天特別休假;勞工如繼續工作至年資屆滿1年之翌日仍在職,可自年資滿1年之翌日起至年資滿2年之日間再請休7天特別休假。所以勞工於年資滿一年,依法共可取得年資滿半年3天特別休假及年資滿1年7天之特別休假,共計10天。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9-05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