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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
勞動部所屬機關

技術生相關函釋

  • 更新日期:2021-10-20

Q:學徒、委託代招技訓班學員、建教合作生可否併計工作年資
A:

本案事業單位委託私立專科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該技工訓練班若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訓學員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其訓練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得免予合併計算年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7日台勞動3字第16413號函)

關於建教合作生年資可否併計工作年資計算乙節,請依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392723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勞動部79年9月1日台勞動3字第20236號函)

本部台內勞字第163474號函:「學徒習藝時間,除另有約定外,免予合併計算年資。」之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仍可適用。

(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392723號函)

Q: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其訓練職類是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疑義
A:
1. 查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故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應以本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

(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2. 前述該條第3項規定:「本章﹙技術生﹚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該項規定係指事業單位以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名義招收具技術生工作性質者,準用技術生之規定,故仍應受前項公告職類範圍之限制。惟事業單位如認為上開訓練職類需增加可敘明具體需要及理由,報請本部適時檢討公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10日台87勞動3字第030878號函) 

Q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疑義
A: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5-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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