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2025-04-02
- 目的
為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建立正確性騷擾防治觀念,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以多元化的宣導資源達到全面宣導之目的。
- 適用對象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並有長期關注或推動性別、婦女、性別暴力防治等議題。
- 補助要件
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每案最高以計畫總經費95%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25萬元: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專題講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活動。
- 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措施。
- 其他有助於推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之事項。
- 補助項目
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及專家學者交通與住宿費、工作人員費、相關人力保險費及退休金提撥、場地費、場地佈置費、保險費、餐費、茶點、書籍資料印製費、管理費、雜費等。
-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實施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編列標準詳參附表三)。
(4)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組織章程影本等。
(5)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四)。
※註: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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