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更新日期:2021-11-08
1. 請領條件: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
2. 給付內容: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
3.請領手續及給付之核發
- 申請人應檢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還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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