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與爭議處理篇
- 更新日期:2026-07-20
1.外送平臺業者可以任意對外送員停權或終止合作嗎?
答:不可以。外送平臺業者如要對外送員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必須事先於外送服務契約中明定相關事由及停權期間,並公開揭示,不能任意或無故作成決定。
2.外送平臺業者停權事由及期間應符合哪些原則?
答: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停權等不利決定的規範時,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
3.外送平臺業者通知停權或終止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外送平臺業者為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決定時,應通知外送員。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事實要旨(包括理由及行為態樣)。
- 事實發生區間(該區間原則上不能超過3日)。
- 調查情形。
- 足以讓外送員自我檢視有無外送平臺業者業者所稱情事之事證。
- 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生效日期。
- 申訴管道及申訴期間。
4.外送平臺業者什麼情況才能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答:外送工會及外送員長期訴求平臺業者停權事由不透明,且常有任意終止契約的情形,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外送員權益的不利決定,外送專法第7條明文規定僅限外送員有重大違法或嚴重違反外送服務契約的情事,平臺業者才能與外送員終止契約。
5.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的程序是否有限制?
答:考量外送平臺業者一旦對外送員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將立即影響外送員權益及生計,因此外送專法第7條第2項課予平臺業者於停權或終止契約時,必須向外送員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並提供申訴機會的義務,避免「黑箱停權或終止契約」。
6.外送員何種情況可以與外送平臺業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請求經濟補償?
答:依據外送專法第8條規定,如果外送員發現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有虛偽的意思表示或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等有損害外送員的權益情形,外送員得在30日內主動終止契約,且因錯不在外送員,因此明文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照勞動部訂定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
7.獨立處理小組的重要性?
答:針對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的申訴案件,本法責成外送平臺業者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期透過工會代表與外部專家的參與,確保審查過程是公正的,以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此亦有助於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的透明度與公信力。當然,因外送平臺業者為爭議當事人之一,可列席會議說明,以利小組成員釐清個案情事實後為正確的判斷。
8.如果外送平臺業者誤將我停權或終止契約,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答:可以,如果外送員認為遭外送平臺業者錯誤停權或錯誤終止契約,可依平臺申訴機制提出申訴。經調查確認確有錯誤停權或錯誤終止契約情形時,外送平臺業者除應立即恢復外送員的權益外,並應依其事先公開揭示的補償措施,提供相應補償,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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