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作四小時之部分工時勞工因業務需要改為八小時,其工作四小時之年資如何處理?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每日工作四小時之部分工時勞工因業務需要改為八小時,其工作四小時之年資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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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5日台(77)勞動3字第11171號函 勞工原為每日工作四小時,其後因業務需要改為每日八小時,於計發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屬於每日工作四小時以內之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半數計算;屬於每日工作超過四小時之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全數計算。惟事業單位所訂標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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