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同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如勞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司從事工讀具有受僱事實者,即適用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