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給付型態,依勞動基準法及民法規定有僱傭(勞動契約)、承攬及委任等型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由雙方本誠信協商議定,惟事業單位不得有假承攬真僱用之情形,如勞雇雙方確屬僱傭關係,縱使雙方簽署書面承攬契約,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動權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