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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因勞工長期生病請假要求勞工離職嗎?

  • 更新日期:2025-09-03
問題 雇主可以因勞工長期生病請假要求勞工離職嗎?
答案

一、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惟雇主如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勞工時,仍應合理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尚不得逕以勞工請假過多作為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
二、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其未住院者,每年可請不超過30日之普通傷病假;次查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略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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