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雇主可以用找不到人的理由拒絕勞工離職嗎?
- 更新日期:2025-09-03
問題 | 勞工自請離職,雇主可以用找不到人的理由拒絕勞工離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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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終止權係屬形成權之一種,因此勞工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毋須雇主同意,雇主不得拒絕或延後勞工離職。又,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另勞工如將終止契約日期明確通知雇主後,即發生契約終止之效力,因此應以勞工所表示之終止契約日期為據,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繼續工作;雇主如有變更或調整之必要時,仍應再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 |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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